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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來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罰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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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4/6公布,處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4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有未有投資分析報告即作成投資決定、未製作投資決定即執行交易、投資分析報告與決定缺乏合理基礎及根據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合計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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